一个企业的发展,从初创期到成熟阶段,随着企业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后,创始人股东的股权会被逐渐稀释得越来越少,慢慢的创始人会因为股权比重的不断减少进而丧失控制权。于是,创始人如何持续掌握公司控制权,防范公司脱离控制,便成了每个企业家最为所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也来聊聊这个话题,通过如今国内两大巨头——阿里、华为——的事例,跟各位餐饮老板谈谈创始人该如何掌权。
* 文章转自餐股
众所周知,马云持股7%却能控制阿里巴巴,任正非持股仅1%却能控制华为,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只是因为个人魅力吗?其实最为关键的,是公司股权制度的设计。
股权制度设计能否合理合法,因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因国家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公司是否上市,在国内还是国外上市,都会有不同的设计方式,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对股份公司采取的是同股同权制度。《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但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看出,在股东的基本权利方面,《公司法》主要体现为对股份公司的强制性和法定性规定,而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赋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权利。也就是说,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意志的载体,也是股东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
接下来,我们先看看阿里华为的做法,再来细讲公司要怎么做好股权制度的设计。
1
2
3
章程或协议约定
对于非上市公司,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将创始人持续掌权不受股权比率影响的规定直接写入章程,比如:创始人A无论其占股比率如何,始终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法虽然有点极端专政,却也合法合规。
而对于计划国内上市的企业,由于同股同权的原则,这种方法就行不通了,此时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来实现。
比如与其他股东协商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各方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共同提案、投票表决等职权时保持一致,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创始人A的意向进行表决”;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股东B将其名下所持公司股权除分红权、涉及委托人所持股权的处分事宜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授予创始人A行使”,从而保证创始人始终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都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所以,只要能与其他股东协商签署以上协议,此举也是保证创始人持续掌权的合法途径。
4
金字塔持股结构
另外一种方法,是利用持股平台,通过金字塔持股结构来实现。举个例子:
(金字塔持股结构案例)
通过金字塔持股结构控制目标公司,能够取得以下效果:
首先,可以实现杠杆的放大。当实际控制人有非常多个链条来控制其他企业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最初的少量资金控制更多的财富,因为每一层都可以引入其他投资者,理论上,实际控制人只要在每一层保持相对控制,就可以控制整个链条,而链条的层级越多,杠杆的倍数越大。
其次,通过金字塔结构的控制关系,虽然实际控制人最终出资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但是通过在每一条链上都出现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它却能牢牢地控制着整个企业集团,简单的说,即使就是控制权只有51%,但对现金流的控制却是100%。
另外,通过多层次的金字塔结构,实际控制人还可以隐藏很多信息。比如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的话,就需要披露很多信息,但假如通过多层链条来控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很可能就隐藏在幕后。
最后,如上面粗糙的例子所言,金字塔结构也可以隔离一定的风险,通过金字塔结构达到某些特定用途,比如IPO主体,比如避税等等。
5 通过结构设置获取更多利益
除了获取公司控制权外,实际控制人还可以利用这种结构来夺取底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举个例子,如前文所示的股权结构中,假设甲公司当年实现了1000万元净利润,若完全按照股权比例来分红,创始人A可以分到1000×70%×63%=441万元;A可能会觉得别的股东没有自己辛苦,却照样分红而心里不平衡,于是他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将甲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乙合伙企业,然后再按乙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分红。转移的越多,A实际能获得的分红就越多,甲公司其他股东被剥夺的利益就越多。
也许有人说,何必这么麻烦,像阿里巴巴马云是通过控制合伙人从而控制董事会继而掌握控制权的,按照这个逻辑,创始人只要控制了董事会不就可以控制公司了吗?
这种做法在国外行得通,但是国内绝对不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权力属于同股同权,股权比率说了算。股权占比66.67%以上的属于绝对控股,即使董事会成员都跟你闹不和,你一样可以主宰公司决策;股权占比51%以上的属于相对控股,因为在某些决策上需要全体股东2/3以上投票权通过;占比34%的股东属于安全控股权,仅享有控股股东一票否决权的权力而已。但是一票否决并不代表一票裁决,某些决策上,其他股东一致不同意,只有一个人同意的话同样不能执行。
小结
往期回顾
原创文章,作者:餐饮品牌观察,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yu88.com/1004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