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餐饮时报》报道:餐饮行业酝酿打包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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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打包行为,一套名为《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的行业标准已经在酝酿当中。近日,这一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出现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官网上面,据称有望在今年年底正式出台。

餐饮行业酝酿打包服务规范

 对打包服务规定细致入微

根据这份《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显示,这一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打包”是指由餐饮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将食品装入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顾客带离餐厅消费的服务行为,包括剩余食物打包以及外送食物打包。

  对于打包食物的容器该标准规定一次性塑料餐具材质应符合GB18006.1的要求,一次性纸餐盒、纸杯和纸碗应分别符合GB/T27589、GB/T27590和GB/T27591所规定的要求。食品包装用塑料应符合GB/T28118的标准要求,受到污染的容器不应使用。同时,包装餐具生产企业应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在明显位置注明“食品用”,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物资可回收的相关要求。此外,打包所使用的容器应便于携带,并适应不同种类打包食品的要求,如盛放汤汁食品的容器应能防止外渗和洒漏。

  在打包容器使用方面的规定也非常细致,对于不同的食品要求使用不同的容器,比如热菜与凉菜类应用密闭、不洒漏、耐热的塑料或纸制餐盒打包,盛放主食或面点要用不漏油的纸制餐盒或纸制包装袋,汤羹类则要用密闭、不洒漏的圆形打包餐盒盛放。

  在打包容器的采购方面,该标准规定所采购的打包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要在采购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购货凭证,建立台账。

  对于打包服务的过程,这一标准也有清晰的要求。

  比如,餐企服务人员对于有剩余食品的顾客应主动征询意见,按照顾客意愿进行打包在打包时应当着顾客的面进行,根据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种及数量选择适合盛装的容器。

  打包结束时,服务人员宜在打包盒显着位置张贴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标签并向顾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比如提示消费者打包食品应在冰箱或阴凉处存放,不宜久存等。同时服务人员还应当收集顾客对打包服务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打包服务。

打包的服务费用应包含在餐饮服务过程的费用中应明示各种打包餐具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供顾客选择。

附:

《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的打包(剩余食品打包和外卖打包)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27589 纸餐盒

GB/T27590 纸杯

GB/T27591 纸碗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打包 packaging service

由餐饮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将食品装入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顾客带离餐厅消费的服务行为。

1 技术要求

4.1包装容器

4.1.1材质

4.1.1.1 一次性塑料餐具应符合GB 18006.1规定的要求。

4.1.1.2 一次性纸质餐具应符合GB/T 27589、GB/T27590和 GB/T27591规定的要求。

4.1.1.3 食品塑料打包袋应符合GB/T 28118规定的要求。

4.1.1.4 受到污染的容器不应使用.

4.1.1.5 餐具应符合国家物资可回收的相关要求。

4.1.2型式

4.1.2.1便于携带。

4.1.2.2适合不同种类打包食品的要求,打包带汤汁膳食的容器应能防外渗和洒漏。

4.1.3外包容器标签

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在明显位置注明 “食品用”。

4.1.4包装容器采购

采购的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购货凭证,建立台帐。

4.2打包服务过程要求

4.2.1剩余食品的打包

4.2.1.1 对于有剩余食品的顾客,应主动征询顾客意见,按照顾客意愿进行打包。

4.2.1.2 根据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种及数量选择适合盛装的容器(参照附录A)。

4.2.1.3 应使用未使用过并经过消毒的容器。

4.21..4 应当客人面进行打包。

4.2.1.5 打包结束时宜在打包盒显著位置张贴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标签。(参照附录B

4.2.1.6打包的服务费用应包含在餐饮服务过程的费用中,应明示各种打包餐具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供顾客选择。

4.2.1.7 一次性餐具不应重复使用。

4.2.1.8 不同品类的食品应分别打包。

4.2.2外卖食品的打包

见本标准4.2.1.2~4.2.1.8。

4.2.3服务人员要求

4.2.3.1 应向顾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

4.2.3.2 收集顾客对打包服务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打包服务。

4.2.3.3提示消费者,打包食品应在冰箱或阴凉处存放,不宜久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见表A.1。

表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品种

包装要求

热菜类

密闭、不洒漏,耐热,塑料或纸制餐盒

凉菜类

主食类(点心)

不漏油,纸制餐盒或纸制的包装袋

汤类

密闭、不洒漏,圆形打包餐盒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打包食品的储存与加热要求

B.1打包食品的储存

见表B.1。

表B.1 打包食品的储存要求

品种

保质期与储存条件

热菜类

05℃冷藏条件下储存,保质期≤24h;打包食品温度保持在≥60℃,保质期为4 h

凉菜类

原则不予打包;如打包应储存在05℃条件下,保质期≤24h

主食类(点心)

0~5℃冷藏条件下储存,保质期≤24h; -14℃~-18℃冷冻条件储存,保质期为一周;打包食品温度保持在≥60℃,保质期为4 h

汤类

05℃冷藏条件下储存,保质期≤24h,打包食品温度保持在≥60℃,保质期为4 h

B.2打包食品的加热

B.2.1 温度要求

见表B.2。

表B.2 打包食品再加热温度要求

品种

温度要求

热菜类

中心温度≥70℃

凉菜类

中心温度≥70℃

主食类(点心)

中心温度≥70℃

汤类

中心温度≥70℃

B.2.2使用微波炉加热打包食品,应使用微波炉专用容器。

B.2.3 蔬菜类食品不宜反复加热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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