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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打包行为,一套名为《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的行业标准已经在酝酿当中。近日,这一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出现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官网上面,据称有望在今年年底正式出台。
餐饮行业酝酿打包服务规范
对打包服务规定细致入微
根据这份《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显示,这一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打包”是指由餐饮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将食品装入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顾客带离餐厅消费的服务行为,包括剩余食物打包以及外送食物打包。
对于打包食物的容器,该标准规定一次性塑料餐具材质应符合GB18006.1的要求,一次性纸餐盒、纸杯和纸碗应分别符合GB/T27589、GB/T27590和GB/T27591所规定的要求。食品包装用塑料应符合GB/T28118的标准要求,受到污染的容器不应使用。同时,包装餐具生产企业应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在明显位置注明“食品用”,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物资可回收的相关要求。此外,打包所使用的容器应便于携带,并适应不同种类打包食品的要求,如盛放汤汁食品的容器应能防止外渗和洒漏。
在打包容器使用方面的规定也非常细致,对于不同的食品要求使用不同的容器,比如热菜与凉菜类应用密闭、不洒漏、耐热的塑料或纸制餐盒打包,盛放主食或面点要用不漏油的纸制餐盒或纸制包装袋,汤羹类则要用密闭、不洒漏的圆形打包餐盒盛放。
在打包容器的采购方面,该标准规定所采购的打包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要在采购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购货凭证,建立台账。
对于打包服务的过程,这一标准也有清晰的要求。
比如,餐企服务人员对于有剩余食品的顾客应主动征询意见,按照顾客意愿进行打包。在打包时应当着顾客的面进行,根据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种及数量选择适合盛装的容器。
打包结束时,服务人员宜在打包盒显着位置张贴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标签,并向顾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比如提示消费者打包食品应在冰箱或阴凉处存放,不宜久存等。同时服务人员还应当收集顾客对打包服务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打包服务。
打包的服务费用应包含在餐饮服务过程的费用中,应明示各种打包餐具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供顾客选择。
附:
《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的打包(剩余食品打包和外卖打包)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27589 纸餐盒
GB/T27590 纸杯
GB/T27591 纸碗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3. 术语和定义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打包 packaging service
由餐饮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将食品装入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顾客带离餐厅消费的服务行为。
1 技术要求
4.1包装容器
4.1.1材质
4.1.1.1 一次性塑料餐具应符合GB 18006.1规定的要求。
4.1.1.2 一次性纸质餐具应符合GB/T 27589、GB/T27590和 GB/T27591规定的要求。
4.1.1.3 食品塑料打包袋应符合GB/T 28118规定的要求。
4.1.1.4 受到污染的容器不应使用.
4.1.1.5 餐具应符合国家物资可回收的相关要求。
4.1.2型式
4.1.2.1便于携带。
4.1.2.2适合不同种类打包食品的要求,打包带汤汁膳食的容器应能防外渗和洒漏。
4.1.3外包容器标签
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在明显位置注明 “食品用”。
4.1.4包装容器采购
采购的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购货凭证,建立台帐。
4.2打包服务过程要求
4.2.1剩余食品的打包
4.2.1.1 对于有剩余食品的顾客,应主动征询顾客意见,按照顾客意愿进行打包。
4.2.1.2 根据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种及数量选择适合盛装的容器(参照附录A)。
4.2.1.3 应使用未使用过并经过消毒的容器。
4.21..4 应当客人面进行打包。
4.2.1.5 打包结束时宜在打包盒显著位置张贴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标签。(参照附录B)
4.2.1.6打包的服务费用应包含在餐饮服务过程的费用中,应明示各种打包餐具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供顾客选择。
4.2.1.7 一次性餐具不应重复使用。
4.2.1.8 不同品类的食品应分别打包。
4.2.2外卖食品的打包
见本标准4.2.1.2~4.2.1.8。
4.2.3服务人员要求
4.2.3.1 应向顾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
4.2.3.2 收集顾客对打包服务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打包服务。
4.2.3.3提示消费者,打包食品应在冰箱或阴凉处存放,不宜久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见表A.1。
表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品种 | 包装要求 |
热菜类 | 密闭、不洒漏,耐热,塑料或纸制餐盒 |
凉菜类 | |
主食类(点心) | 不漏油,纸制餐盒或纸制的包装袋 |
汤类 | 密闭、不洒漏,圆形打包餐盒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打包食品的储存与加热要求
B.1打包食品的储存
见表B.1。
表B.1 打包食品的储存要求
品种 | 保质期与储存条件 |
热菜类 | 0~5℃冷藏条件下储存,保质期≤24h;打包食品温度保持在≥60℃,保质期为4 h |
凉菜类 | 原则不予打包;如打包应储存在0~5℃条件下,保质期≤24h |
主食类(点心) | 0~5℃冷藏条件下储存,保质期≤24h; -14℃~-18℃冷冻条件储存,保质期为一周;打包食品温度保持在≥60℃,保质期为4 h |
汤类 | 0~5℃冷藏条件下储存,保质期≤24h,打包食品温度保持在≥60℃,保质期为4 h |
B.2打包食品的加热
B.2.1 温度要求
见表B.2。
表B.2 打包食品再加热温度要求
品种 | 温度要求 |
热菜类 | 中心温度≥70℃ |
凉菜类 | 中心温度≥70℃ |
主食类(点心) | 中心温度≥70℃ |
汤类 | 中心温度≥70℃ |
B.2.2使用微波炉加热打包食品,应使用微波炉专用容器。
B.2.3 蔬菜类食品不宜反复加热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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