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
昨日(10月25日),记者从湖南衡阳市常宁市检察院获悉,衡阳一米粉店老板在卤水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被法院判处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即70万元。
吕某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的情况下,在衡阳常宁市区开了一家米粉早餐店。为了拉生意、多赚钱,2018年12月份开始,他在自制的调味卤水中掺入可致人上瘾的有毒、有害物质,再加入米粉中提鲜,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吕某经营的早餐店内查扣3桶疑似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卤水。经鉴定,扣押的3桶卤水均含有吗啡、可待因、著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截至案发,吕某总计获得非法收入7万元。
检察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众多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即70万元。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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