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底捞被海底捞告了,胜诉后仍改名:它是大公司,我们不想惹麻烦

来源:北晚新视觉潇湘晨报 北京日报 三湘都市报
最近,海底捞以商标侵权的名义把湖南一湘菜馆“河底捞”给告了,但结果被法院驳回了。
8月13日中午,记者来到“河底捞”。尽管赢了官司,餐馆老板还是将餐馆名字由“河底捞”改成了“河底鲜”。
“它们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惹麻烦了。”餐馆老板娘康女士透露,餐馆一直做着地地道道的湘菜,与海底捞完全不一样。“从来没有客人是为了吃海底捞,误来到我们店。”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被驳回
最近两天,“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被驳回”的消息一度上微博热搜。
记者了解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河底捞餐馆成立于2018年9月,餐馆正门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主营湘菜。日前,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极其相似,把河底捞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虽然“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餐馆的招牌中“河底捞”则为艺术字构成,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均无相似性;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还是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根据判决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河底捞”赢了官司还是选择改名
这家曾取名“河底捞”的湘菜馆,开在长沙市人民路上,吃饭需要上第二层楼。
记者现场看到,目前餐馆外墙悬挂的招牌上,尽管宣传标语仍然沿用着“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店名已经进行了更换,由“河底捞”换成了“河底鲜”,宣传画是一个穿着蓑衣的捕鱼人。
走进“河底捞”,入口处的几个透明鱼缸里,是鲜活的鱼。不同种类的湘菜写在木签上,任食客自由选择。
恰逢中午饭点,大厅里坐着不少吃饭的食客,不少桌上都放着店里的特色鱼火锅。康女士介绍,店里的鲜鱼很出名,口碑也不错,回头客很多,也有不少食客慕名而来。
“河底捞”与“海底捞”的官司,在2019年9月份有了定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领到判决书没多久,尽管赢了这场官司,“河底捞”的老板还是决定改个名字。“他们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给自己惹麻烦了。”
“餐馆2018年开业。我的丈夫做了20多年的厨师,尤其擅长做鱼,所以我们当时就想开一家河鲜店。‘河底捞’的意思的是从河里捞出来的鲜味,我们有专业的供应商,想突出我们的原材料。”
为何取名“河底捞”呢?王先生说,他的餐馆主打河鲜,“当初去注册商标时,事先想好的名字都已被注册了,一口气试了50多个名字,碰巧发现‘河底捞’还没被注册,于是就定了这个名字。”
康女士还记得,刚刚收到法院传票时,看到“海底捞”高达20万的索赔,感到意外和害怕。在她看来,自家的餐馆和“海底捞”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从原材料、菜式、服务等方面,都不一样。尽管两边都有火锅,也完全不一样。
“我们的火锅,就是鱼骨熬出汤,新鲜的鱼片在锅里烫着吃。湖南有很多菜是带‘火’的菜,这样的菜炖出来更入味。”
康女士夫妻请了律师打官司,一边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边继续做着自己的生意。官司胜诉后,他们心里才轻松了很多。
好在官司对店里的生意没有产生影响。“没有人是因为我们叫‘河底捞’就来我们店里吃火锅,让我们增加客源。来我们店里吃饭的大部分都是喜欢吃河鲜的人。”

“我们不想炒作,因此一直也没有什么人知道这件事。”康女士称,直到8月12日,陆续收到亲朋好友的通知,才知道官司在网上火了。

海底捞是“正义打假”,还是“过度维权”?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后,引来了众多网友热评。有网友评论,海底捞的吃相难看了点。若起名“井底捞”“碗底捞”“锅底捞”“湖底捞”“杯底捞”“汤底捞”……是否也会被起诉?甚至有网友还调侃,“注册一家水底捞把你们全覆盖。”
也有网友坚持认为,“河底捞”之于“海底捞”,就像“咏动”之于“脉动”,“康帅傅”之于“康师傅”……除了“刘海”,其他全“撞脸”了。
对于“河底捞”湘菜馆改名,有网友表示理解,“如果不改名,海底捞官司一直打,这种小餐馆没钱继续跟他耗。”
实际上,“蹭”海底捞热度的餐饮品牌还真有不少。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5月14日公开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海底捞公司曾对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一家名为“正品海里捞欢乐火锅店”提起诉讼,认为后者侵犯其商标权,因不满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最终,该案件以双方达成和解而告终。
无独有偶,2019年7月2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乾安海里捞火锅店”火锅店因为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订餐卡、收费单等服务用品上使用“海里捞”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里捞”字号,与海底捞核准注册的“海底捞”为近似商标。最终这一案件以海里捞欢乐火锅店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结束。
2015年11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海底捞状告邹海市海里捞酒店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由于邹城海里捞公司经营的是火锅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且前者使用的“海里捞”标识与涉案“海底捞”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均为纯文字商标标识,其字形、字数、读音、含义均基本相同,认定商标标识构成近似,邹城海里捞公司被判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据业内专家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这也是判定商标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要判决标准之一。业内人士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但也有一些商业维权,滥用权利,意图垄断行业。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
对于此事,各位餐饮老板,您怎么看?
-END-
主编丨陈青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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