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7月起,北京餐饮市场严查小食杂店,最高罚款10万​!

图 | 外卖头条

本条信息来源于一条朋友圈:



一番询问,原来是北京一位商户在感叹即将实行的新规定!

据悉,针对小规模餐饮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学科备案管理办法(实行)》两大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主要针对小规模餐饮经营主体、名录、环境等作出明确要求,并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实施。


本条《规定》涉及主体:食品生产者



小规模餐饮经营者,主要包括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4类经营主体。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此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禁止性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的限制: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最高罚款15万!

第十三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



惩罚: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关行政处罚。


2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同时要求,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

对食品添加剂提出存放、称量的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惩罚:

第二十七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4

显著公示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证件


公示主体资质情况: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司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八条 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许可或者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的许可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摊贩备案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惩罚: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食杂店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清单管理定向规定!

小作坊:正面清单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小食杂店: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对食品摊贩同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第九条 本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食品品种目录及其相应生产保持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食品加工区内具有保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的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场所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设备或者设施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程序。


惩罚: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法律处罚机制


实行分档处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等。


第三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被吊销许可证,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ND ——


编辑 | 四喜 内容 |外卖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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