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盗用商标、恶性竞价排名,最高罚200万!


图 / 网络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针对外卖界较为关注的竞价排名、删差评、商标侵权、在线活动设置、捆绑搭售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一纸法案走向行业内部,外卖人对电商法需要深入学习。


1


线上店铺盗用商标?知识产权立项法案解决争议!


近年来餐饮行业迎来了大发展、大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商标侵权、产品抄袭、商标盗用的尴尬现象。申诉维权、口舌之争、重磅罚款,漫长的维权之路让不少经营者心力交瘁,然而,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问题,不但餐饮人深感困扰、深受其害,品牌这个影响力在消费者心中也大打折扣,进而影响营收和名誉。严重扰乱餐饮行业发展秩序。



对于此类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应的惩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二选一”排他协议不再生效,解决限制争议


电商法明确规定受用对象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那么一切有关电商经营的活动都将包含在电商法范围之内。近年来,互联网电商竞争日益激烈化,代表事件就是“二选一”的排他协议。而对外卖行业来说,部分地区也面临着平台排他协议的限制,投诉无门的无奈。


外卖君注意到,此次电商法也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违反此项规定也将受到惩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外卖活动要注意:竞价排名要求从严


电商法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也就是说,平台对在内经营的商家审选要求更加严格,或将看重店铺的销量和评价等数据分析结果。



本次电商法从消费者权益出发,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此对商家来说,接下来高排名策略无疑需要保证线上店铺的设计、评价、推广等各渠道的打通,另外,增强在产品、运营、营销、管理中的外卖策略。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可防止恶意竞争排名,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


4


“进退自由”,加大对电商平台监管力度


电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对应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其他相关规定(摘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6


结语


电商法的普适性对外卖行业来说,开启了外卖法制元年,进一步规范了平台内各项纠纷解决机制。相信在2019年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外卖人打造一个全新的法制新天地。


对新实施的电商法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


—— END ——


编辑 | 四喜 内容 |外卖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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