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酸奶过期六天 顾客求偿千元未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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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过期六天 顾客求偿千元未果,你怎么看?


案例

买到过期食品就一定能按照法律规定求偿十倍价款吗?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食品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因酸奶过期向食杂店求偿千元,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5月4日,原告于先生(化名)花7.5元在某食杂店购买了一瓶酸奶。酸奶外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21天,而生产日期是2017年4月7日。过后于先生才发现原来酸奶已经过期6天了,遂直接将食杂店诉至同安法院求偿1000元。


于先生提出千元赔偿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他认为,食杂店卖的酸奶已经过期6天,当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在判决中指出,酸奶本身有合法的标签和标注,在出厂时应当属于安全食品。于先生还没有开封食用酸奶就发现已经过期,说明自身没有因过期酸奶造成任何损害,因此求偿1000元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判决也要考虑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类纠纷中,除了食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外,消费者是否遭受实际损失、经营者有无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都是认定是否给予惩罚性赔偿要考虑的因素。


当然,由于酸奶已经过期,导致于先生购买酸奶食用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食杂店被判决退还于先生酸奶货款7.5元。


微信网友评论:

山水

此判决扭曲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原意,敢问这位法官非要吃出问题才算是损失吗?过期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亦不能食用,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最有溜儿的马丁蜀黍

最高法食药司法解释,十倍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是赤果果的错判啊!


胡鹃

你买或不买,食品就摆在那里;你看或不看日期,日期就写在上面!

大家都是成年人,为什么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经营者?已经无条件退换货了,又来个十倍赔偿,现在还千元赔偿,以此牟利敲诈勒索的数不胜数……


东小子

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天意

惩罚性赔偿被限制条件,法官好任性!



论坛网友观点:

dux

上海某喜的案子与此有何异同呢?

东海钓夫

他那个是生产企业,用来做原料,已经使用了,别说消费者无法判断,他的客户都无法判断。

这个是经营,消费者可以看到是过期的,反正我是不会买,为啥过期了还要买。

dux

和某喜的案子对比,关键在这句话,“没有因过期酸奶造成任何损害”。

东海钓夫

所以,某喜的消费者也没人获得十倍赔偿。


醒甦

且不说误判。退一万步讲,

一来,商店是不对,销售过期食品。

二来,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应该检查购买的商品,以防购买过期商品。

最后,是否应该更新下日期表示的规定,直接把有效(截至)日期标示清楚,这样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一目了然。

反正,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强制直接标示有效(截至)日期的,据我所知的世界各地的食品标签法规来看,7718 是唯一。(感觉标准有所欠缺 )


gsp1215

大超市无利可牟,转向食杂店。还让法院“断其财路”。流年不利……食杂店辣么多,这口子一开,法院有事情干了。


hxqlql

为什么一定要出现事故才重视呢?卖过期食品本来就是违法。难道每次买食品都要去看下生产日期?这个法官真的是欺负弱势群体。

清茶幽幽

法官针对诉求判决,而违法行为的查处归监管部门。


xcrs0503

告到市场监督局去 依据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dinglp2005163

换作是我,一定上诉。惩罚性赔偿不以是否受到伤害的前提,这是早有司法解释的。另外,这也是提高食品行业门槛的必由之路。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判决不利于风险管控。社区的小店客流量不大,如果和“某喜”大型超市一样,食品安全风险会大大增加。真心希望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成功,及早全国推行。


姚群

如果是职业打假者故意买这种过期的酸奶,他们就会有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那这个审判结果就不会是这样,赔偿就不是1000元了。职业打假人存在的意义大概于此吧。

东海钓夫

赔偿也就是1000吧,过期产品又不是正常产品,可以多人多批次大量购买,罚款5万是行政处罚。


卧龙耕者

过期了为啥还要买呢,好奇怪!
要是无意错买,给我换了我就接受,当然要是为了歉意送我几包,我就很感谢了。

海边小白菜

1、您个人素质高,不与他们一般见识,我佩服
2、您的这种行为不利于食品法规的健全和食品行业的发展
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您应该听过吧?

卧龙耕者

别别别,俺就一种地的,子贡子路的比不了,俺就觉得法律应该引导人心向善,而不是为了利益胡说八道睁眼说瞎话。


许秋敏

当你是小卖铺老板时,你会觉得这样判没有错

当你是消费者时,你会觉得这样判是错的

当你是旁观者,那就各有说法了

东海钓夫

当你是小卖铺老板时,你会觉得这样判没有错
当你是消费者时,你会觉得能给我换货就行
当你是打假人时,你会觉得这样判是错的
当你是旁观者,那就各有说法了


勤劳的蜜蜂

没有造成损失,但是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以没有食用为依据去挑战食安法,这样的话只会增强销售者不重视食品安全的意识,不利于食品安全的长期发展

1937990477

可是说到底产品生产日期也好标示内容也好都是一种跟消费者的契约。这种契约附加的食品安全法也是以是否造成伤害为前提。理性判断,不要太严了也不要太松了就好。


两叶一芽

食品安全法的有些条款制定的“不那么合乎情理”,造成了一些执法难的情况。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5 万,一律1000 。你的这个上位法规定的这么死,下位法,下面实施条例怎么办?地方法规怎么制定,依据各地情况自己制定,那岂不是无效么?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执行,小餐馆拍个黄瓜罚五万,食杂店大妈、大爷卖个过期食品罚款 5万,执行的了么?

海边小白菜

所以还有个行政处罚法。

食品安全法是专业法,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基本法高于专业法。

但是行政处罚法的从轻减轻处罚这只限于情节轻微且对举报人没有造成违法侵害的。


slamdunk25

首先过期买有两种可能,自知,不自知,这两者都不违法,问为什么有什么意义?

当场指出为什么更好?为什么要当场指出?违法经营成本这么低,大家都违法经营好了,是吧。

违法经营无论自知和不自知他都违法,不知者无罪不适合食品行业


kingwuguo

真没看见还是装没看见,对于判罚来讲,这些都不重要。

最高法还说了“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是要支持的”

判罚这种事情,是“论迹不论心”的

当然,如果这个是人是“知假买假”的,我们大家可以一起鄙视他。



来源 | 食品论坛网友讨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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