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采购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成经信发〔2016〕6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地方生物医药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成经信发〔2014〕5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经信发〔2016〕6号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二)成经信发〔2014〕5号第三条第二款“支持政策”。
(一)《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2015年和2016年)中企业2015年采购无资产关联的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015年采购《2015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含药店)2015年首次采购《目录》中产品分别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三)本市医疗机构2015年首次采购本市生产的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达到50万元以上。
如不是首次申报,采购金额须大于上一年核定的采购金额。
(一)《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
(三)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四)《目录》企业申报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供货单位名称(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非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供货单位名称 (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生 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目录》中的产品类别;如果采购产品不是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提供相应的说明及统计资料。
(五)提供产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若采购首台套及新药的需提供有关证书及鉴定材料。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全部材料一式2份,市经信委及企业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统一印制“xxx单位申报2015年协作配套奖励资料”。
(一)《目录》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2015年申报过的企业,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二)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目录》中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2015年申报过的单位,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
(三)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含药店)采购《目录》中药品分别达到1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3‰奖励;2015年申报过的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分别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10‰、5‰给予奖励。
(四)采购本市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的我市医疗机构给予采购金额1%奖励。
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购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的单户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奖励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只能申报我市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本次申报时间为2016年3月4日—4月30日。
申报单位填写《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合格并签字盖章后于4月30日前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一)采购产品必须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不含采购本地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以及水、电、气、油、盐、物流、物业管理、人员培训、会务等)。
(二)增加额=当年审计合格采购总额-上年度审计合格采购总额。
(三)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须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首次申报后次年未申报的在下一年申报时视为首次申报。
(五)采购销售《目录》中单一企业产品的商贸企业需出据与生产企业无关联证明材料。
联系人:
王晶 139-8195-1230
李川 134-3896-1771
关于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请点击原文阅读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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