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不满被调岗,拒绝到任后遭公司开除,法院:违法!

随着餐饮市场蓬勃发展,如今,很多餐饮企业都设有多家分店,而因管理经营需要,有时候公司会对分店员工进行调岗安排。

可是对于公司的调岗,员工一定要服从吗?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拒绝吗?

月前,深圳就有一名厨师收到了公司调岗的通知,该厨师认为不合理,便拒绝到任,没想到却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最终双方法庭相见。

收到公司调岗通知

厨师对工作地点被调换不接受

双方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2010年6月,魏某被某餐饮公司聘请为位于光明区的分店厨师。为了方便工作,其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长期定居在光明区。

就这样,魏某在餐厅工作了近十二年。然而2021年11月,公司发布的调岗通知将其平静的生活打破了。通知告知,从12月1日起,将把魏某从光明区分店调往福永区分店,到任后其岗位和待遇与原先保持一致。

魏某觉得公司的调岗不合理。福永分店距离光明分店三十多公里,自己如果去福永上班,每天上下班路途就要耗费3个多小时,会对家庭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随后,魏某向公司询问调岗的具体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决办法,但是公司并未给出答复。

拒绝到任

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

于是,对于公司的不答复,魏某便用拒绝到任来表达自己对调换工作地点的不满。

而对于魏某的异议,公司没有回应。随后,公司便以魏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魏某。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魏某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满仲裁结果

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魏某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其从光明分店调至福永分店,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

且调整前后,魏某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魏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魏某不服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依法判决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自2010年6月入职该公司后,一直在光明分店工作。公司未经魏某同意,将其工作地点从光明分店调至三十多公里以外的福永分店,对长期定居在光明区的魏某,客观上导致交通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公司对于岗位的调整,应证明确系属于经营需要。

对于公司就调换工作地点进行的岗位调整,魏某提出异议,而公司与魏某未能协商、以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院认为,公司的举证并不充分,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公司调岗

员工是否都能拒绝?

相信不少厨师朋友都曾遇到过调岗,收到通知后就只懂得服从,却不知道调岗也是需要和员工沟通协商的。

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之一。但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涉及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调整、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想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就变更的内容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因此,如果觉得公司的调岗不合理,是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的,甚至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那么,是否所有的调岗安排,都可以拒绝呢?

如以下案例,就属于“企业调岗并无不当”。

不满调岗拒上班

员工被辞

小梁是佛山顺德某餐饮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酒吧员工作,负责切水果、拿酒水等。
2019年5月6日,公司大厅开始装修升级,小梁工作的吧台被拆除,其工作地点转移至厨房处。
2019年5月13日,公司向小梁出具《调任岗位通知书》,称公司决定装修后将小梁从酒吧员调整到楼面服务员,工作内容为倒茶水、收碗碟、上菜等服务性工作,且原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律不变。
当天,小梁签收了通知书,并注明绝对不同意调岗,且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2019年5月17日,餐饮公司解除了与小梁的劳动关系。
小梁感到十分气愤,认为该餐饮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二审判定

企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该餐饮公司因装修调整小梁的工作岗位,且新旧岗位均是服务员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无改变,餐饮公司的调岗并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属于该公司用工自主权范畴,小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被告工作调动,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小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后,小梁认为其原工作岗位具有技术性和特殊性,该餐饮公司调岗决定不当,于是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两个工作岗位同属服务行业,同系酒店餐厅招待客人的服务人员,工作性质上并不存在本质差异。
且该餐饮公司在调整岗位时,已明确表示不会变更小梁的工资待遇以及工作、休息时间。因此小梁认为该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当的主张,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公司调岗都属于不合理,员工可以拒绝。

虽然“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为防止权利滥用,应就调岗行为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但这个也有例外情形,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判断其“充分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调岗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调岗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做出不利调整;

3.调岗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也规定了: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依规进行,且用人单位又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劳动者有权不去新的工作岗位工作。

而劳动者因不去新的岗位工作未到岗的,也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开除员工,是属于违法辞退。

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都需要严格依法依规、以劳动合同进行。

按照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依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若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

你遇到过调岗么?

是否知道调岗也可以拒绝?

欢迎大家来七嘴八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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