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投资者上海起诉瑞幸 律师分析:驳回概率较大


日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受瑞幸咖啡美股投资人委托,针对瑞幸咖啡造假事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该案已正式立案。

该律所相关人员向媒体透露:“截至目前(2021年4月29日午时),起诉的投资者有3个,有意向的则大概有20个,此外还有百余人进行过咨询,数据仍处于动态变化中。

01PART  ——

我国法律也可“长臂管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赴美国上市,但是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也面临集体诉讼风险、违法违规处罚风险、退市风险、做空风险。闹得沸沸扬扬的瑞幸咖啡的造假行为同样也吸引了国内外投资人的关注。

武汉鹰卓律师所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行为,在中美两国均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面临着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去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该条款首次肯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赋予了监管部门跨境监管的主体权力, 从法律概念上,可以称之为“长臂管辖”。

02PART  ——

法院可能驳回持股人诉求

目前,瑞幸咖啡美股投资人的起诉被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受瑞幸直接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过鹰卓律师所律师龚芬丽认为,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也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首先,我国新《证券法》新增的域外管辖规定较为笼统且宽泛, 缺乏明确的域外管辖适用标准以及具体的可操作内容,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明晰使管辖权过渡增加或者减小。

其次、瑞幸的造假发生在中国境外,瑞幸是否对境内投资者造成实质性损害存在争议,即并没有相应资料显示中国投资者所受损失占比,无法判断是否达到实质性损害。

而且瑞幸由于发行和交易主要在中国境外,其招股说明书中均载明不会向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发行、出售该证券。

中国目前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不自由兑换的国家,根据规定,国内的个人投资者还不能直接投资美国的资本市场,只能通过购买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就是说国内投资者事实上缺乏直接投资于瑞幸咖啡证券的渠道,境内投资者的比重可能不会太大。

从主要持股人持股情况来看,董事长陆正耀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3.94%,拥 有 36.86%投票权,注册于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大钲资本和愉悦资本的持股比例 分别为 7.15%、5.30%,未披露的股东里面也不排除有其他中国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是否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来源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同样是一个问题。

03PART  ——

向美国法院起访或是更有利

所以即使在立案之后,如果被告对管辖提出了异议,那么这个案件依旧可以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裁定驳回起诉。

即使上海金融法院真的判令瑞幸公司赔偿国内投资者的损失,现行《证券法》只对中国证监会的长臂管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运用中还缺乏适用标准与范围,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市场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还需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

总的来说,即使在《新证券法》颁布的情况下,主张域外管辖时还是得遵守国际礼让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尊重各国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为基本前提。

一方面,在境外证券法已主张管辖且境内投资者或公共利益并非无法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境内证券法不宜再介入;另一方面,在主张管辖时要谨慎考虑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方便性,否则还可能导致大量缺乏实质连接的案件在境内起诉,引发境内司法资源被滥用的风险。

但无论怎样,中国证监会都可在目前的法律范围之内, 采取相应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安排,调查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行为,与多边及双边监管合作展开,继而共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也可以借由瑞信事件,拓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途径和内容。而国内瑞幸咖啡的投资者的损失,选择美国的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是目前最好的方式了。


(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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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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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中国饮品快报,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yu88.com/225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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