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现代快报
南京一顾客在小吃店用餐离店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后受伤,随后将小吃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6670.76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一起玻璃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林某到田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面,出门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引起玻璃破裂,林某腿部受伤。经诊断,林某右腿外伤、软组织撕裂,花费医疗费1550.67元。
林某认为自己的腿是被小吃店的玻璃门砸伤的,该玻璃门安装的是普通玻璃,而不是符合国标3C标准的钢化玻璃,且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因此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吃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670.76元。
一审中,小吃店提供两张照片,并陈述该照片是田某将林某送医返回后所拍,照片显示破碎的玻璃门上有广告纸的存在,能够提示顾客注意玻璃门。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玻璃门本身有较宽的灰白色塑料边框,一般成年人能够予以识别是否处于开合状态,进而决定进出时适度开启或关闭玻璃门。林某的伤情不是因玻璃门质量问题直接引发,也不是因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小吃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法院因此驳回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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