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台触电新闻
临近春节,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拖欠工资的案件,因拖欠30名员工超过32万多元,某餐饮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支付被害人全部劳动报酬。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某从事餐饮业2020年起,他在营业期间共拖欠30名员工工资,合计32.4万元。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多次催促李某某支付工资给工人,李某某不但没有支付,而且以离婚的方式转移全部个人财产,最后选择逃匿。
一系列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支付被害人全部劳动报酬。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银建国检察官表示“根治欠薪”目的是为了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欠止损。对于欠薪企业履行义务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官还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提起公诉前或者刑事立案前,如果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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