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要进行采购某类大型机电设备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是设备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投标,制造商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理商的业绩?为什么?
既遵循法规又符合采购科学的逻辑化思路如下:
1、制造商的业绩不可以作为代理商的业绩。制造商的业绩和代理商的业绩反映其不同的能力。
2、制造商的业绩反映的是货物的市场占有情况、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以及制造商的制造能力和售后服务水平等。因此,制造商的业绩不区分销售主体,制造商自己销售、代理商销售都是制造商的业绩。
3、代理商的业绩反映的是代理商对该货物的专业销售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因此,代理商销售业绩只计算代理商自己销售投标货物的业绩。制造商销售的该种货物、其他代理商销售该种货物以及代理商销售其他货物的业绩均不应计算为代理商的业绩。
4、所以,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分别设定制造商或(和)代理商的业绩要求。当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时,为了分别准确评价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综合实力,招标人应针对制造商的业绩和代理商的业绩制定不同的评审规则。
5、对于技术简单、售后服务由代理商负责的货物采购项目(例如办公用PC机等),重点考察代理商销售业绩,制造商业绩可不作为评价重点;对于技术复杂、采购数量多、需要制造商提供原厂服务的货物,应重点考察制造商业绩,代理商销售业绩可不作为评价重点;
6、当招标人既要考察制造商的制造能力,也要考察代理的代理能力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分别提供制造商的业绩和代理商的业绩。
7、本项目采购内容是生产加工工厂用机电控制设备,属于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要求设备技术成熟可靠、有制造商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应要求制造商业绩为主。
8、在非法定招标而采用其他供应商引入办法时,也可以参照此类模式开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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