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 股东退出机制的风险防控设计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需要通过吸收合伙人、股权激励等方式吸收新股东。
随着公司的发展,这些特定时期的股东可能不再适合公司,也可能出现理念上的分歧等。此时“和平分手”可能是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的最好办法。
如何设计股东退出机制,才能避免因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呢?笔者将对股东退出机制的风险防控设计进行简要分析。

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设计
01 
股东内部转让限制
  • 约定持股未满三年(或五年)不得转让(适用于绑定股东情形);

  • 约定大股东(持股67%以上)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适用于大股东控制公司情形)。

02 
外部转让限制

约定股东转让给原公司股东之外的股东,须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若不同意,应受让该股份(适用于公司人合性较强的需求)。
03
价格约定限制

约定五年内仅可在公司内部股东间转让股份,且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始注册资本金价值(适用于公司人合性需求)。
员工持股型退出机制设计
01
过错型退出设计

约定:股东发生如下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股东身份,原价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 未满《劳动合同》约定年限主动辞职的;

  •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出售、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

  • 自营、与他人合营与公司业务相同、相似业务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考核年度内累计若干次考核不合格的;

02
非过错型退出设计:

约定:股东发生如下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股东身份,原价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 股东丧失劳动能力;

  • 股东死亡、被宣告失踪;

  • 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作为股东的法人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破产等;

律师总结
在众多股权退出的方式中,符合利益诉求的退出方式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种退出方式都不可能百分百完美。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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