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吃饭与人争执殴打受伤,竟然要餐厅赔钱!

  餐厅好好地开门做生意,顾客不知死活地与人发生争执,最后惹来一群人围殴。餐厅好心说帮忙报警,但是顾客说自己会报警,最终却被受伤顾客告了要求赔偿。那么问题来了,餐厅要负责任吗?

  近日,广西南宁的一家餐厅内发生了一起“特别”的案件,饭店内两桌客人因嫌对方用餐太过吵闹而起口角,其中一方纠集多人将另一方客人打伤,谁料,被打的客人事后回到餐馆,要求老板对此负责并进行赔偿。

顾客餐厅吃饭被打,向店家索赔

(视频来自腾讯)

  3月17日晚上,广西某餐厅两桌客人在餐厅内用餐,其中一桌客人用餐时打闹声音过大,引起了另一桌客人不满,双方一言不合发生口角,一时间剑拔弩张,餐馆服务员只得上前劝阻,好不容易才将用餐声音过大的那桌客人劝离餐厅。谁料,没过多久,已经离开餐厅的一名客人带着6名男子手持长约2米的木棍返回餐厅,不由分说便将指责其用餐声音过大的那桌顾客一顿暴打,随后逃离餐厅。餐厅服务员接受采访时说,当时有询问过被打顾客是否需要帮忙报警,对方称会自行报警,服务员便没再跟进此事,餐厅方面也没有主动向警方报告。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让餐厅老板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后,被打的顾客回到餐厅,声称自己被打也有餐厅的责任,并要求老板赔偿6800元钱。无奈之下,自认为并无过错的餐厅老板只得向警方求助,目前此事正由警方进行调查中。当地派出所相关责任人表示,事件发生时如果没有及时报警,会对警方工作带来被动,希望涉事方能够及时的报警。

案件发生后引起餐营业人士深思,店内客人互相争执,看似没有直接关联的餐馆也应担责任吗?对此,法律界人士解释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餐饮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尽义务,餐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独有偶,今年3月15日,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6起维权案例中,也有类似案件值得餐饮业人士注意。

  据了解,朱某等人到某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朱某与邻桌的客人突然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斗殴过程中,餐馆老板陈某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张某逃脱。朱某以陈某本身负有过错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对于该案,相关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在该案中,陈某作为经常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履行,未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及时制止和报警,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责任

  据了解,国家对此类事件早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从事住所、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餐厅老板或负责人作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附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即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当餐厅的顾客发生第三人侵权时,餐厅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餐厅老板或经营者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即构成侵权,需要在相关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各位餐饮经营者也要注意,餐饮经营者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作者:红餐网_记者张然

编辑:红餐网_李晓(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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