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师”老东家,厨师另起炉灶被判赔6万元!

近日,一离职厨师因自立门户开砂锅店,被老东家要求其赔偿100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桐乡Z砂锅连锁餐饮店在本地小有名气,在本市及邻市均有多家分店。

去年夏天,Z砂锅店物色了一个新地段准备开分店,却发现附近有一家同类型的砂锅店,一打听,发现老板竟是原来自家的厨师小袁。

据介绍,几年前,小袁被招进Z砂锅店,系统学习了砂锅、烤鱼等主打菜系的烹饪技术,之后一直在其中一家加盟店工作。

后来,小袁所在的加盟店自立门户,成立了自己的品牌“X鲜斋”,生意也十分火爆,还开了多家连锁店,小袁也因厨艺精湛被升为总厨师长,并且成为合伙人。

2020年,“X鲜斋”因疫情原因,生意一落千丈,连锁店纷纷倒闭,只剩下总店一家,最后被Z砂锅店以63万元的价格收购,并签订了相关限制经营条款,同时约定违反条款自愿赔偿100万元。

当时,小袁也在转让合同上签了字,并按照占股比例,取得了转让款6万元。

然而,就在签订合同的前几天,小袁注册了一家A砂锅店,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即将经营的情况,并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开张了,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小袁辩称,自己是因为想取回股权款,而被迫签订的合同,而合同的约定,是剥夺并限制他的经营自主权和从业自由权,此约定也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

再者,自己的开业资金投入、工商执照的取得等,均是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而合同并未约束签订之前已开设的店铺,故合同条款不具有溯及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是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二是合同约定的限制形式仅为经营,并不影响其在约定的限制范围内以厨师身份为他人工作。因此,小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另外,小袁在签订合同时,虽有投入资金但尚未开业,故应遵循合同约定,避免产生冲突。因此,小袁开设并经营A砂锅店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最终,因小袁的违约行为,并未给原告周边的店铺造成客流影响及营利损失,也没有对原告转让的店铺造成任何影响,且小袁在被诉过程中,已停止侵害并积极整改。故综合考量后,酌情判定违约金6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经营之本,立身之魂。

首先,作为经营者,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同时树立诚信守法的企业价值观,否则难逃市场淘汰和法律制裁。

其次,作为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劳动者就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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