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小吃店内绊倒致十级伤残,索赔15万!法院判赔8万多元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省无为市一女子在当地一家小吃店吃早餐时,不慎摔伤致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该女子将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元。

日前,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女子在小吃店不慎摔骨折,索赔15万元

据了解,2020年9月19日早上,王女士与同事一起来到无为市一家小吃店内吃早餐,在取餐过程中,不慎摔倒。后王女士被送往无为市中医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后经鉴定,王女士摔跌扭伤左踝致踝节功能丧失达58.3%,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协商未果,王女士将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万元。王女士认为,自己当时是被小吃店内的门槛绊了一下,加之店内地滑,才致自己摔倒。

而小吃店则在庭上辩称,王女士当天并不是因为地滑摔倒,而是因其自身穿着跳舞的鞋子,同时,因为上班迟到在取餐过程中奔跑不慎摔倒,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自身承担责任。同时,店内也张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牌,每天地面都打扫干净,没有水渍和油迹,小吃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法院查明,小吃店屋内设置隔断,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室内地面,但事发时,未设立有效警示标记和防护措施。

法院认定小吃店担责60%,一次性赔偿8万多元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吃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小吃店在位于屋内设置隔断,且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室内地面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吃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有一定的认识,其在就餐时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一般注意义务,故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自身疏于对环境的观察和谨慎行走亦有一定的关联性,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计算,王女士损失共计147678.5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案情,酌定小吃店承担60%的侵权责任,赔偿王女士88607.1元;王女士自身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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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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