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我是XX,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XX火锅外卖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助威”……
成都市武侯区一家火锅店在微博上这样“吆喝”,受到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的查办。
近日,该火锅店被罚款10万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
记者2月17日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1年8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冬奥组委的函,反映成都某餐饮公司在其企业微博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等问题。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在现场,查看该公司官方微博,发现涉案公司官方微博“XX火锅”上分别发布了“我是X妹儿,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奥运健儿们,X妹在祖国等你们凯旋归来吃火锅”“XX火锅外卖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助威”等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作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运”“奥运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实践中,奥运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或是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用于品牌推广、宣传的官方微博“XX火锅”上发布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其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属于未经授权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虽然其主观上可能是善意使用,但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
同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综上,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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