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突然爆发,顾客闭门不出、春节假期延长、员工无法返回……这是每一个餐饮老板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即便在餐厅休市期间也不能“高枕无忧”,现金流吃紧了员工工资怎么发?员工感染算不算工伤?
餐厅休市期间,员工工资也一定要发放,但是怎么发可以有商量。
有条件的餐企可以照常发放员工工资。实在有困难的餐企,可与员工协商本月暂时不发或者延期发。大环境如此,绝大多数员工都是有同理心的,老板的压力可如实向员工表明,争取获得理解。
特别困难的餐企,可以和员工协商,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形式缓解资金压力,即暂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差额部分,在经济情况缓解后逐月补贴,或者计入本年底奖金中。经协商一致,餐企也可以用实物补偿。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资正常发放),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的规定,江苏企业停产的第一个月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向员工发放工资,第二月起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生活费。
4.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5.《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规定,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可以认定工伤,但存在举证难度,员工感染疾病甚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感染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
如果员工是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明确地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部分地区明确规定,企业指派员工在疫区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同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其中要求,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疫情突发,餐饮损失惨重。公司尽量开源截流,先保住现金流撑过这段苦日子。但餐饮人也要注意其中的法务问题,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协调员工劳务关系,调整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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