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拒!五粮液为何没能拿下“七粮液”

《餐谋长聊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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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谋长导读: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登上微博热搜。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

这意味着,该商标无法完成注册。
网友的评论很热闹,甚至有人要注册“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粮液”。抛开这些看热闹的言论,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五粮液没能成功。

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但2007年和2008年,高某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原七粮御液”、“中原七粮福高”、“中原七粮坊”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高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01

两审法院均未支持五粮液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根据媒体报道,五粮液公司认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可以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商标维权,合理布局为先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认为:“五粮液公司的这一主张有其现实需求的合理性,但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不同的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且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于扩大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实生活中,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被抄袭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品牌方而言,现行大环境下,短期内在品牌布局时必要适当地扩大保护是十分必须的。”崔红表示,加强商标申请注册监控,能使品牌方在较小的投入下较早地阻止问题商标的注册,较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方,为品牌方的后续民事维权行为减轻难度、扫清障碍。同时,品牌方也要充分利用品牌知名度,打击抢注、傍名牌、攫取他人商誉的行为,制定切合自身需求的维权方案,通过商标行政维权、民事维权等多渠道维护品牌利益,提升品牌价值,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和品牌侵权行为。
张宏建议,权利人首先应及早进行商标品牌的布局,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对于商标注册中或市场经营中发现的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果断采取法律行动,使各种维权举措起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作用,达到一揽子解决主要矛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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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餐饮法务官

作者:佚名

编辑:餐谋长品牌策划/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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