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牛蛙命运的法律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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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表明,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引起的肺炎可能与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复工”,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通读《决定》后,作为一名牛蛙爱好者兼律师,一个问题一直萦绕在笔者的脑海中:以后吃牛蛙会不会违法?相信这一定也是餐饮企业和广大吃货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当然,也是牛蛙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因此,笔者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法律研究,以飨读者。



一、《决定》禁止食用哪些动物?

根据《决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禁止食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外,根据《决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食用已经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我们总结一下:

1.不可以吃的动物包括:
(1)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
(2)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2.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都可以吃。
那么,牛蛙到底可不可以吃呢?我们需要继续分析:



二、在法律上,牛蛙是陆生动物,还是水生动物?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牛蛙(Rana catesbiana Shaw)属于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是一种大型食用蛙。[1]可见,在生物学上,牛蛙属于两栖动物,它既是陆生的,又是水生的。那么,在法律上,牛蛙到底是陆生动物,还是水生动物呢?

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9%9B%E8%9B%99/62782?fr=aladdin,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参考牛蛙的近亲虎纹蛙的相关规定。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虎纹蛙(Rana tigrian),俗称水鸡、田鸡、青鸡、泥蛙、虾蟆等,属于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2]可见,虎纹蛙与牛蛙相同,也属两栖动物。


②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8%99%8E%E7%BA%B9%E8%9B%99/245910?fr=aladdin,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2017年6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2017年第13号)已将虎纹蛙列入了其中。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虎纹蛙属于陆生动物。

因此,我们可以先得出一个小结论:在法律上,同属两栖动物的牛蛙,也属于陆生动物。




三、在法律上,牛蛙是不是野生动物?

可以肯定的是,牛蛙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由《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布。另外,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

牛蛙,既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3],也不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也未见其在地方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以,牛蛙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动物。但是,由于尚无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无法确定牛蛙是不是野生动物。


③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布《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按照被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




四、在法律上,牛蛙是不是畜禽?

《畜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但遗憾的是,根据2020年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的介绍,相关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尚未报国务院批准公布。[4]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虽然《畜牧法》早在2005年12月29日便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但由于其适用范围尚未确定,《畜牧法》至今仍未能有效施行。所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也无法确定牛蛙是不是《畜牧法》规定的畜禽。


④参见《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将尽快公布》,北京日报客户端,2020年2月27日,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9674484049942794&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五、关于牛蛙命运的法律猜想

虽然目前无法从法律上得出能不能吃的结论,但作为一名牛蛙爱好者兼律师,笔者还是想对牛蛙的未来命运做一些法律上的猜想。

猜想一:牛蛙可能属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3月29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下属的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成立了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旨在为中国蛙类繁育利用行业和广大养蛙人提供一个规范、专业的服务支持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5]


参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撤销蛙类养殖委,以后还能不能吃牛蛙?》,澎湃新闻网,2020年2月21日,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68045,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6]该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似乎可以表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认为,类似牛蛙这样的动物,属于该协会保护繁育和利用的野生动物。


⑥参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官网,网址:http://www.cwca.org.cn/aboutus/constitution/,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因此,笔者猜想,牛蛙属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那么,根据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牛蛙将在禁食之列。

2020年2月18日,该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因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野生动物养殖是人类祖先的伟大创举》的原创文章,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因此道歉,并随即将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撤销,[7]似乎也可以印证这一猜想。


⑦参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撤销蛙类养殖委,以后还能不能吃牛蛙?》,澎湃新闻网,2020年2月21日,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68045,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猜想二:在现阶段,牛蛙很难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发布的《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定义: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020年2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新闻称:将加快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将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依照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8]


⑧参见《农业农村部六项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国农业信息网,2020年2月28日,网址:http://www.agri.cn/V20/ZX/nyyw/202002/t20200228_7309785.htm,
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上述文件中所涉及的畜禽,均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食用的动物。近年来,以牛蛙为主要原料的菜品和餐饮企业虽然很多,但与上述动物品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至少在日常家庭烹饪中,牛蛙还不能算是常见的食材。

而且,经过此次疫情,国家还将对现有“按畜禽管理的动物”进行清理。2020年2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通知要求: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9]


参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2020年2月28日,网址:http://www.agri.cn/zx/nyyw/202002/t20200228_7309348.htm,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


因此,笔者猜想,在现阶段,牛蛙很难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猜想三:牛蛙可以通过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或“畜禽遗传资源鉴定”获得畜禽的法律地位

农业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鉴于畜禽新品种的审订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涉及专业的农业科学技术,本文不便妄议。但据笔者了解,近年来,关于牛蛙的国家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检验检疫标准都已相继出台:2011年1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了牛蛙有关的国家标准(GB/T 19163-2010)。2014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进境食用牛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3904-2014)。2015年1月14日,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2015版)》中,牛蛙被列为“可供人们安全食用的养殖蛙类”(绿色食品 蛙类及制品NY/T 1515-2007)。

因此,笔者猜想,牛蛙可以通过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或“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从而获得“畜禽”的法律地位。



六、结 语

至此,作为一名牛蛙爱好者兼律师,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吃牛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相关农业科技工作者应依法加紧对牛蛙的科学研究,使牛蛙早日合法地重回人们的餐桌。



作者简介:
李腾丨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上海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
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电话:15000457176(微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环智国际大厦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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