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张峻熙在眉州东坡一门店用餐时,摔下楼梯,头部碰在了陶瓷花盆上面,最终导致了瘫痪,终身需医疗依赖。
北京市朝阳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眉州东坡门店设施和管理存在风险,对此案件应承担70%的责任,各项赔偿总计超过400万元。
法院对此案的一个观点:对于某些特殊客人,店家仅做风险提示是不够的,还应该辅助其安全离店,否则仍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客人受伤,店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微信公众号北京青年报报道整理,记者 朱健勇
2015年5月6日下午2点左右,画家张峻熙与朋友在眉州东坡分公司餐厅内用餐,餐后从二楼走楼梯下楼途中,张峻熙行至楼梯中段拐弯平台处时不慎跌倒,面部磕在平台墙边摆放的陶瓷大花盆上,导致其当场休克。
后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颈椎椎体骨折(C5,C6),颈脊髓损伤,四肢不全瘫。
眉州东坡餐饮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表示,餐厅设施和管理上不存在缺陷,称“如果没有花盆摔到墙上造成的伤害后果,不一定与摔在花盆上不同。”
眉州东坡方面向法院还抛出了一个问题:“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毫无疑义的,但这种义务应当尽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毫发无损?”
2017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9年10月12日,发回重审后第五次开庭在朝阳法院进行。目前,该案仍未宣判。
此类案件审判的主要依据,为《侵权责任法》,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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