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四小”餐饮立规,食品摊贩要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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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食品摊贩要备案管理,北京为“四小”餐饮立规!

来源 | 北京日报

街头巷尾数不清的“四小”食品餐饮经营行为,将有望逐步规范起来,市民也将吃得更安心。

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通过制定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处罚措施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进行规范。

《管理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将备案管理

对于市场准入,依照《管理规定》,北京将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许可或者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北京将实施品种目录管理。

开办小作坊,应符合食品品种目录,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小餐饮店的经营场所,应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

开办小食杂店,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经营场所平面图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要求,各区可根据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明确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类别,以及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

食品摊贩应在规定区域、时段内经营,并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提交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供货凭证记录要保存至少2年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相关凭证,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哪些生产行为不能做?

《管理规定》明确16款一般性规定。

比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等。

此外,《管理规定》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小餐饮店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用后应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备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具、饮具或者集中式消毒餐具、饮具。

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同时不得超出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许可证被吊销5年内不得再申请

《管理规定》明确,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

小作坊、小餐饮店如未取得经营许可就从事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就经营的,则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的,也将按规定处罚。

食品摊贩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管理规定》还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应条款的规定,将根据违反规定的具体情节,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进行数额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小作坊、小餐饮店被吊销许可证,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此外,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关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

所谓“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规定》明确,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4类。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谁来管理这些“四小”餐饮?

《管理规定》明确,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而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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