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国旗做门帘,餐厅老板被拘留15日

11月14日,“青海门源的某餐厅把国旗裁一半做门帘”事件中,餐厅负责人马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来源:澎湃新闻

2017年10月22日12时12分许,青海门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网上工作中发现网名为“吘液兇鈴”的网友在微博发帖:“青海门源的某餐厅把国旗裁一半做门帘”的信息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获此线索后,门源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辖区派出所,组织精干力量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调查了解: 2017年8月份,为迎接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门源县青石嘴镇后子河兴隆餐厅负责人马某某购买了两面国旗,后将一面国旗挂在餐厅门上,并将另一面国旗反挂在餐厅内厨房门上,被前去就餐的游客(姓名不详,网名为“吘液兇鈴”)拍照并发至微博,引起了网友热议,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挽回国旗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马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侮辱国旗,经11月14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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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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