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以后,网络上卖食品抽检会越来越严!


第一食品资讯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I0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抽检办法,尤其是对网络食品的抽检会越来越严。

根据记者对2015版原《办法》和最新2019版的新《办法》的对比,发现这次改动的地方挺多的。据统计总共有63处变化,其中新增项36条,修改调整17条,删除10条。

 
在新增加项目中,记者注意到“网络食品安全”成为抽检规范和强调的重点,新增两条内容:1、网络食品抽样过程要求。2、检验与结果部分新增网络经营的抽检通报要求。

这两条内容代表了什么意思呢?小编也咨询了行业食品安全法律专家,专家针对这两条内容给出了详细解读:

原文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专家解读:2019版新增条款,明确新增网络食品抽样过程要求,网络抽检是新办法增加的一个主要部分,网络抽样时对网络购买食品各个环节、签收食品信息能够有效地反映公正性,对于后续核查处置能够进行有效地追溯。


原文第二十七条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除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通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专家解读:2019版新增条款,明确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工作结果报送的相关要求。同时也将检验结果同步到地方管理部门,这就等于下检验结果线上线下同步,对企业来说,更加严格。

为什么新《办法会有一些这样的变化,我们食品安全抽检的网络现状如何?这次新《办法》又具体有哪些改变?记者也从检测机构和业内专家处了解了一下。



1


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1、抽检要2人以上,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者。

2、需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3、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4、被抽检的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抽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5、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2


钻空避检现场仍然很突出



据了解多年来,相关部门通过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先进的抽样检验技术装备,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手段,以及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立等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放心地购买食品和食用食品。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个主体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够深入;部分抽样人员的技术要求未达到规定要求,对检验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程序,包括通报、复检的启动和异议的处理等有待完善。
 
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社会上,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钻空避检的现象,在突击检查中仍很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利用消费者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认知不足、了解不透彻,在获取相应的准入资格、免检资格、生产许可证后,就开始玩起猫腻,特别是有的消费者过多关注的是食品的外观和口味,忽视食品的材质和加工过程,因此,一些厂商往往不按照正规的方法和加工要求,大量生产低劣的产品,还公开贴上QS认证和免检产品标志。

目前,社会中存在不少规模较小的检测机构,与部分送检企业串通,降低检测标准和规范要求,甚至出具虚假报告,严重扰乱了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的标准、监管、处罚、问责等方面,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有些地方设施设备比较落后。这些都与监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可以说,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新《办法》一方面从程序上严加规范,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从法律责任上强化职责,明确了检测机构和检验员均要承担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3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新《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专家告诉记者,原《办法》针对互联网渠道销售的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和样品收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界定;本次修订中明确了网络买样人员的规范操作和针对网络样品的抽样注意事项,解决了原《办法》对网络样品抽样中的具体要求不明晰的问题;新《办法》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

新《办法》依法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纳入异议申请范围,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同时,补充完善了异议提出、受理、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时限和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

 

————————————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

☟☟☟




餐老板资讯网,为全国餐厅老板,提供最新的餐饮经营技巧,了解最新的餐饮经营资讯,学习更多的餐饮营销、管理、外卖、装修,采购等经营知识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食品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yu88.com/198128.html

(0)
上一篇 2019年9月5日 12:42
下一篇 2019年9月5日 13:38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小程序
小程序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