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活动, 2016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比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通则》共5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
《通则》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规定对许可延续、生产食品品种变化、法人代表人事变更等,可以仅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同时,为严格生产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规定,对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改革的重要举措,食品生产许可由按品种发证改为按企业发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
“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是在许可实施中,对申请材料审查的要求。整性是指申请人按照《许可办法》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种类齐全、内容完整、份数符合地方管理部门规定。规范性是指申请人填写的内容、方式符合材料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符合性是指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与原件保持一致的情况。
“一致性、合规性”是在许可实施中,对现场核查的要求。一致性主要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合规性主要指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通则》的中止,指在许可审批过程中由不可抗力导致暂停计算许可审批时限,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审批时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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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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