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讯】成都市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境内、外参展、品牌推广补贴开始申报啦!!!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发展

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的5%、服务收入的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优先支持成都市示范平台企业、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1、支持标准

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的5%、服务收入的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根据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服务收入的规模择优。优先支持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2、申报条件

企业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任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2.1)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

(2.2)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

(2.3)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


3、申报材料

(3.1)实物产品、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须提供政策规定的上一个项目执行时间内和当前项目执行时间内的后台数据、销售额证明材料、相关票据扫描件及产品销售抽样清单;

(3.2)服务收入须提供政策规定的上一个项目执行时间内和当前项目执行时间内的服务收入明细表、当前项目执行时间内相关票据扫描件、服务收入来源清单等;

(3.3)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其认定证明材料。


二、支持“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


支持企业开展“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

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活动,对于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装修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给予50%的支持(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组织奖励。 

 

1、支持标准

对于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装修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给予50%的支持(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个,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

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组织奖励。


2、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内由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活动的承办机构。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清单、图片等佐证材料;

(3.3)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及合同扫描件。


三、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以及企业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

对列入当年重点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计划和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

 

1、支持标准

对列入当年重点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计划和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补贴标准见表一);


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见表二)。

2、申报条件

组织企业参加申报年度内的重点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以市商务委下发的文件为准)的行业协会;申报年度内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承办机构。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参与企业名录、人员名录、人员隶属证明等材料(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3.3)参与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等;

(3.4)开展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前与境外机构沟通衔接的来往函件、邮件,以及境外机构简介、联系方式等佐证材料;

(3.5)在境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清单、图片等佐证材料;

(3.5)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6)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由商协会组织或重点外贸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会的展位费(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给予90%的补贴,参展样品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1)展会项目人员到访国家严格按展会支持计划执行,出访国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2)展会项目观展人员数不得超过展位数量 ,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3)每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4)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组织费用补贴;(5)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补贴标准见表一)。


1、支持标准

(1.1)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1.2)人员补贴。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观展企业限1人、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人员补贴。

(1.3)展品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补贴。对境外参展企业需要从国内运输至参展地区的展品,对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

(1.4)活动组织机构补贴。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2000元的组织费用补贴。

以上支持资金以展会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2、申报条件

(2.1)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协会为四川省、成都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商、协会;

(2.2)由商协会向市商务委报备,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列入成都市年度展会支持计划的展会项目;

(2.3)商协会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展会,具体执行机构须由招标或比选等程序产生;

(2.4)参加境外展会企业须是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5)申请自行参加境外展会支持项目的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要达到300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出口额要达到500万美元,其它产业企业出口额要达到2000万美元;

(2.6)出访国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2.7)展会展位和人员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重点展会支持计划批准的规模;

(2.8)观展人员数不得超过展位数量

(2.9)无展位展会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3.1)参展参会通知、邀请函或委托通知;

(3.2)参展参会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加盖单位鲜章); 

(3.3)参展参会人员出国批复件、出国护照(含签证页)、进出境记录;

(3.4)企业参展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5)参展参会照片(不超过5张)

(3.6)行业商协会组织的活动交由第三方执行的,需提供经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的执行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五、支持企业在境外举办品牌推广活动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出口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等推介活动,场租费用给予90%的补贴,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费补贴。

 

1、支持标准

(1.1)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出口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场租费用给予90%补贴,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费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资金按照竞争立项资金使用原则,以活动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2、申报条件

(2.1)申请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支持项目的企业须是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2)服从市商务委工作安排

 

3、申报材料

(3.1)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加盖单位鲜章);

(3.2)活动参加人员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3.3)参加活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4)品牌推广活动项目照片(2张)或视频资料;

(3.5)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1、支持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境外策展和参展,对展场费、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境外媒体宣传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并给予不超过8个人的人员补贴。


2、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4人的人员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参加市商务委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及产业推广活动,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不超过2人的人员补贴,补贴标准见表一。

 

 1、支持标准

 (1.1)支持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境外策展和参展,对展场费、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境外媒体宣传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并给予不超过8个人的人员补贴。

(1.2)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4人的人员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参加市商务委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及产业推广活动,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不超过2人的人员补贴。

 

2、申报条件


(2.1)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策展和参展,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市商务委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及产业推广活动,申报主体为承办单位;企业自行参展参会,申报主体为企业。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3)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的策展和参展,以及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需列入成都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年度活动支持计划。

(2.4)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3.1)参展参会通知、邀请函或委托通知;

(3.2)参展参会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加盖单位鲜章);

(3.3)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出入境记录;

(3.4)企业参展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5)参展参会照片(不超过3张);

(3.6)展会或活动总结。


七、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


对参展企业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的支持,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支持标准

对参展企业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的支持,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

(2.1)参加广交会成都交易团、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2)无违反广交会展位使用纪律的行为;

(2.3)展位装修达到广交会绿色展位标准;

(2.4)服从广交会组委会和成都交易团统一管理。

 

 3、申报材料

(3.1)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3.2)展位装修合同及有效支出费用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3)绿色展位装修达标材料;

 


咨询请联系成都市食品商协会项目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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