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餐后在餐厅鱼塘钓鱼溺亡,家属索赔近22万,法院:餐厅没有责任

江苏一男子在农家菜馆的鱼塘钓鱼时不小心溺亡,家属认为餐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向其索赔219840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餐后在餐厅鱼塘钓鱼溺亡,家属索赔21万多
南乡菜馆系农家菜馆,经营餐饮,不含垂钓项目。
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年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同日下午14时许,沈某至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
此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
专业人员将沈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
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即219840元。
法院:要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
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现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
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


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

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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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苏恺明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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