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特辑】餐饮创业7日小灶之餐饮创业需知的5个法律问题!

金鸡报晓喜迎春!

过去的2016,各路大咖妙招频出,在餐饮行业斗得天翻地覆。2017鸡年已至,要想做个“会生金蛋”的餐厅,该如何下手?

值新春之际,餐饮界新媒体特地准备了餐饮创业7日小灶,专为餐饮人开小灶充充电,为新一年的奋斗做好准备!

餐厅要想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整合内外部资源,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目前,餐饮人在创业初期常见的资源整合手段有合伙和众筹两种。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出发,这两种创业方式存在哪些法律隐患?今天,参某整合相关法律资料,为大家剖析餐饮创业必知的5个法律问题。

合伙创业该知道的3个法律问题

1
合伙开餐厅的法律优势

为了整合资源,很多人在开办公司时会选择合伙人,共同出资开 餐厅。那么,除了资源、资金的整合之外,合伙开餐厅还拥有什么法律优势?

一般来讲,独资开餐厅,可选择领取个体工商户或公司执照。

如果店主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需要对餐厅承担连带责任。当餐厅出现债务时,你需要以全部个人资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成立独资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一旦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合伙开餐厅可有效免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2
股权分配如何最优?

股权的分配不仅涉及到餐厅的利益分配,也决定了持股人对餐厅的控制权和话语权。那么,怎样的股权分配才是最优的呢?

根据长期的经验,我们建议:主要出资人应当持有50%-60%的股份,这样才能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而共同出资的联合创始人,则应该持有20%-30%的股份。一般来讲,公司在考虑长远发展的规划时,会预留10%-20%的期权池,用来奖励公司发展中有贡献的员工或者管理层。

在各种不同的股权分配方案中,平分股权是最不合适的做法。例如如,国内某一连锁餐厅,两个创始人各自持有50%的股份,对公司拥有共同的话语权。在公司发展一段时间后,两个人的关系因外因出现裂痕,成为有矛盾的合伙人。这种情况下,极其容易出现争夺公司话语权的行为。这样,将使得公司的运作走向不利的局面。

3
股权代持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我们开设公司之初,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资人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工商登记上,只拥有盈利分红,那么可以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

虽然法律对股权代持有一定规定和保护,但是因为股权代持属于非常规的操作。所以,出资人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1)股权代持合同可能无效。因为出资人做隐名股东可能是因为要规避法律上的规定。比如,出资人是公务员,本身不合适从事盈利事业。那么,法律可能会因此认定股权代持的合同是无效的。

2)股东身份无法确认。如果在初期你想做隐名股东,在公司发展一段时间后你希望做一个显名的股东,那么你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才能使名字出现在工商登记名册之上。如果没有过半数的股东认可,法律也是没有办法确认你的权利的。

对此,如果其他出资人知道你隐名股东的身份,那么在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之前可在合同中请其他股东确认,并认可你在将来登记为显名股东。

3)显名股东擅自处股权。显名股东如果擅自处理股份,因为你并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你很难追讨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即便你可以追讨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其诉讼过程也会十分艰难。

餐饮众筹涉及的2个法律问题

餐饮众筹的本质是资本运作在互联网时代的手段翻新,而不是餐饮项目的创新运营手段。因此,餐饮众筹面临的首要问题仍然是融资手段的合法性,而不是餐饮项目的可行性问题。

1
如何区别于非法集资

餐饮股权众筹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属于私募,区别于上市公司IPO。因此,国家和证监会对私募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界定以区别于非法集资。

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投资额标准

私募有明确规定投资额的最低标准,但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来者不拒。目前餐饮股权众筹在对募集资金规模、投资上限和下限都有明确规定,有利于避开风险。

3)投资人数

规定私募行为募集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而非法集资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

4)风险承担

规定私募行为的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往往回避风 险问题,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

2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目前《公司法》规定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股权代持行为。因此,餐饮投资者要警惕股份公司、个体户或个人的股权代持行为。

1)违约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中往往仅约定股权持有方式、收益分配等基本条款,对于股权能否转让、权利履行、违约责任等关键性条款的约定过于简单或者不加以约定,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由于缺少对募集方的违约责任约束,导致后期资金使用或运营上出现违规行为,投资者往往只能退让妥协。

2)股权转让风险

股权代持除了存在法律风险之外,还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如果名义股东自行处分了股权,特别是独资型的责任公司。说白点就是,募集人将自己的股份或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那么投资人就会面临丧失的股权收益的风险。国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即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第三方在购买名义股东的股权之前,就知道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的话,那么法律会认定该交易合法,支持第三方获得的股权权益。而投资人只能转向名义股东追讨,如果名义股东失踪或破产或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投资人将很难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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